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: 为贯彻实施《公安部关于修改<机动车登记规定>的决定》(公安部令第124号),规范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校车标牌核发业务,公安部修订了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公 安 部 2012年11月30日
附件:
1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.doc
2 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附件1至5.xls
3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图.doc